內蒙古全面放開城鎮落戶限制
來源: 時間:2019-01-16 14:10:55
意見提出,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全面放開城鎮落戶限制。允許農牧業轉移人口在居住地或就業地落戶;全面放開農村牧區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落戶限制;全面放開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落戶限制;全面放開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限制;呼包鄂城市群實行戶口通遷制度。
其中,進入城市、建制鎮居住生活的農村牧區籍人員可以憑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條件申請落戶城鎮,也可以憑合法穩定就業條件申請落戶城鎮。農村牧區籍人員在自治區內城市、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合法穩定就業,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以在居住地或就業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不受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居住年限等其他條件的限制。
農村牧區考入自治區內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在入學時或就讀期間將戶口遷入就讀院校集體戶。畢業后根據實際情況,可將戶口遷入經常居住地、就(創)業地或者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退出部隊現役的農村牧區籍義務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原則,可以在現實際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鎮申請遷移落戶,不受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居住年限等其他條件的限制。
取得國家認可的大專以上學歷的高校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取得技術等級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企事業單位需要的技術工人、留學歸國人員,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原則,可以在自治區大中小城市、建制鎮申請落戶,不受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居住年限等其他條件的限制。
對在同一城市、建制鎮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的農村牧區籍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原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在現實際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鎮申請落戶,不受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等其他條件的限制。
具有設區市市區、縣級市市區、旗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鎮區戶籍的人員,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投靠落戶,不受投靠人員年齡、婚否、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和住房面積等其他條件的限制。
鼓勵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鄂爾多斯市推進呼包鄂城市群戶籍同城化改革,促進呼包鄂城市間人口自由流動。
意見要求,自治區各地各部門、單位要暢通落戶通道,為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創造寬松的政策環境,切實解決落戶地址問題,優化戶口遷移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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